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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原則通過新拆遷條例 首提獎勵被征收人
瀏覽次數:5219昨日,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,審議并原則通過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草案)》。草案規(guī)定,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,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。
要點1
首提對被征收人“獎勵”
統(tǒng)籌兼顧工業(yè)化、城鎮(zhèn)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眾利益,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(tǒng)一起來。條例草案規(guī)定,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、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、停產停業(yè)損失補償和補助、獎勵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。
在征收范圍上,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、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和專項規(guī)劃,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(qū)改建還應當納入市、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年度計劃。
要點2
征收前進行“維穩(wěn)”評估
在征收程序上,擴大公眾參與程度,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,因舊城區(qū)改建需要征收房屋,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(guī)定的,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,應當進行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。
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,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,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。此外,取消行政強制拆遷,被征收人超過規(guī)定期限不搬遷的,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要點3
條例草案需進一步修改
會議決定,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草案)》經進一步修改后,由國務院公布施行。會議要求,條例公布施行后,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(guī)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,維護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。
會議提出,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,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(guī)定作出修改,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。據新華社電
■ 修法進程
條例草案已比較成熟
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,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草案)》是根據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〉的決定》起草的。
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,經過修改后要公開征求群眾意見。2010年,草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;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、論證會,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、地方政府、被征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;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;組織力量對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論證,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。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,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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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年6月 《拆遷條例》公布
國務院發(fā)布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》,當時城市建設的主體多是國有單位,以政府為主導的拆遷行為,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(qū)別。
2001年6月 《拆遷條例》修改
修改后的《拆遷條例》頒布并沿用至今,但仍未區(qū)分公益和商業(yè)拆遷,其運作模式依然沿襲了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、獲批后實施拆遷、發(fā)生糾紛由政府裁決、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等做法。
2004年3月 《憲法》增“征用補償”
《憲法》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“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”、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規(guī)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”等內容。
2007年3月 物權法規(guī)定“拆遷補償”
《物權法》規(guī)定: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法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、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,應給予拆遷補償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,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。
2009年12月7日 學者建言審查《拆遷條例》
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、王錫鋅、姜明安、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,認為《拆遷條例》與《憲法》、《物權法》等抵觸或沖突,建議對《條例》進行審查。
2009年12月16日 國務院法制辦研討草案
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,邀請了包括北大的這五名學者(其中陳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)在內的專家研討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》草案。
2009年12月29日 全國人大組織座談“修法”
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,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擊拆遷現象嚴重,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關注,由國務院出臺通知,要求各地在元旦、春節(jié)期間遏制突擊拆遷的發(fā)生。
2010年1月29日“新拆遷條例”首次征民意
國務院法制辦公布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草案)》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2010年12月15日“新拆遷條例”再度征民意
國務院法制辦公布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,再度就“新拆遷條例”立法征求公眾意見。
摘自:粵建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