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工程設計單位:
我廳于2009年7月發(fā)出《轉發(fā)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更換新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粵建辦函[2009]306號),要求各工程設計單位應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換證,原《工程設計標準》核發(fā)的全部工程設計資質證書(即舊版證書),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。為此,請尚未申請工程設計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,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及時申請換證。
行政許可管理處二○一○年一月二十日